基準物質、標準物質和高純物質,原則上要嚴格按照保存規定來保存,確保包裝完好無損,避免受到化學環境的影響,而且保存時間不宜過長。一般情況下,基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。在常溫(15ºC~25ºC)下保存時間一般不超過 2個月。超過兩個月要重新標定或檢查之后再用。
培養基:按規定配制并消毒好培養基,冷至室溫,保存在陰暗處(盡可能貯藏在冰箱內) ,配制好的培養基應在1個月內用完。
除另有規定外、試液、緩沖液、指示劑(液)的有效期均為半年。
液相用的流動相、純化水有效期為 15 天。
除另有規定外,液體試劑開啟后一年內有效,固體試劑開啟后三年內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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